11月26日,谷城法院将赡养纠纷的庭审开进城关镇大古桥社区。此次巡回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是一对年迈的老人,因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考虑到老人现年岁已高且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设在老人所在的社区,让当事人能在家门口享受司法服务。
原告王某、龚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男一女,女儿已经尽到赡养义务,而三被告从2024年7月至今没有给付两原告赡养费用。为此,原告多次找到社区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但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用,每人每月1312.50元。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就赡养金额问题主持了庭前调解。调解时,承办法官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并通过询问了解两原告目前身体状况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了解到三儿子王某在去年突发车祸无法外出务工,并且在车祸案件审理执行后才能支付赡养费。承办法官就此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三儿子暂缓支付赡养费。经过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就赡养费金额达成一致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赡养老人不仅是一项具有深刻道德意义和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每一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应当在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起责任。我国《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均对赡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下一步,谷城法院将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不断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推进解纷力量和司法服务向社区延伸,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为实现辖区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贡献法治力量。
《民法典》【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