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绿色屏障”
—— 谷城法院判决3起滥伐林木案!

2021-08-05 11:33
来源: 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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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是我国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还可以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风沙等,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谷城法院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为扩大法治宣传,震慑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谷城法院特公布3起滥伐林木罪案件,望广大市民能引以为戒,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案例一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郭某典买同村村民李某、孙某等人位于王家嘴村山场上的树木。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两名同村村民进行采伐,采伐的大部分栎树已用于烧炭,松树及少量栎树堆放在山场附近。经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郭某采伐林木的总面积为15.8亩,树种为栎树、马尾松,蓄积为38.42立方米,材积为25.36立方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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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01210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村民在其承包的位于谷城县庙滩镇某村山场上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杂树打截后,出售给本镇王家嘴村孙某。同年1218日,经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采伐现场进行勘查,陈某采伐林木的面积为2.6 亩,树种为阔叶混,蓄积为18.1027立方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违法所得3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19年,被告人吕某以人民币22000元典买谷城县冷集镇某村村民王某山上的花栎树,双方口头约定吕某在两年内砍伐,两年后把山归还王某,吕某买下山上的树木后向冷集林站提交了采伐申请, 林站因吕某要把山上的树木砍完违反林业政策,没有向上申报。吕某在没有得到批准情况下,无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花栎树,经现场调查检尺核实,吕某砍伐林木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栎类,共砍伐393 株,面积0 .99 公顷,测算砍伐活立木蓄积为15.8941 立方米。折合商品材积10 .49 立方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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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采伐自留山和个人购买的林木,必须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村民要砍伐自留山上或自行购买的林木是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否则,无证砍伐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