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趴窝”10天,停运损失谁买单?

2025-10-17 13:38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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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十天“黄金档”,出租车却被撞成“病号”,白跑的损失谁买单?谷城县城关法庭近日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撞了人家的“饭碗”,就得赔人家“歇业”的钱。

春运前夕,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县城主干道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一头撞上前方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保险公司随后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但张某的出租车因维修被迫“趴窝”整整十天,恰逢春运客流高峰,每天眼睁睁看着别人“跑单”挣钱,自己却只能守着修理厂叹气。张某多次向王某提出赔偿“误工”损失,均无果,只得将王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庭,索赔停运损失15000元。

庭审中,张某未能提交车辆营运收入的具体证据,索赔金额一时难以认定。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调取了谷城县出租车行业年度单车收入明细台账、月收入明细台账等数据,并结合2024年度湖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综合考量案涉车辆受损时正值春运特殊期间,客流量大、营收高,最终酌定张某的停运损失为每天300元,10天共计3000元,对超出部分未予支持。法官同时查明,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已将含有免责条款的交强险投保提示书、商业险免责事项提示书等材料单独作为附件,交由王某妻子签名确认,相关免责条款均以加粗字体显著标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张某因车辆维修导致的营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庭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停运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交通事故中,运营车辆因事故受损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提示运营车主:日常应注意保存营运收入相关证据,如营运台账、收入流水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举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避免因“看不懂”“没看清”导致权益受损。春运等节假日期间,道路车流量大,驾驶员更应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避免“一脚油门”撞丢他人“饭碗”,也给自己添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