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帮诈骗团伙“吸粉”行不行?法官:刑!

2024-01-19 10:03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我叫小郭,今年29岁。2022年10月,在上网的时候,我无意间刷到“动动手指,月入过万”“轻松日入千元”……这些话让我瞬间“上了头”,我认识了名叫“努力”的网友。“努力”把我拉进了一个国外的聊天软件群,在这个群里我们都想努力成为月入过万、日进斗金的人。

我听到了一个词,“吸粉”。

通过“吸粉”,可以让赚钱变得很容易。我知道这可能是违法的,但不一定抓的就是我。

我按照“努力”的指示,冒充单身军人向相亲网站的女性会员发送交友手机短信,引诱她们使用指定的APP,每成功一单,我便可以获得300元的佣金。

慢慢的我的野心更大了,我想要发展“下线”赚数不清的钱。

我找到小马、小牛等五人,他们跟我一样都是90后,都“心怀梦想”。我许诺他们每成功一单就发放150元的佣金。

我的“吸粉引流”团队成立了!

他们按照既定的话术,向女性会员发送手机短信,谎称自己是单身军人,诱骗她们下载指定的第三方聊天软件。

团队的兄弟们很给力,都顺利完成操作并拿到“工资”。我们开心极了,开始一起憧憬以后赚了大钱要出国旅游、要住大房子......

好景不长,公安找上了门。

经过法官的审判,我和我的兄弟们都因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送进监狱。

“铁笼”锁住了我和兄弟们发财致富的白日梦。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劳而获的想法不可取,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才是安稳生活的正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