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人乘便车,突遇车祸遭索赔,法院这么判……

2019-08-14 09:09
来源: 谷城法院

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好心搭载17岁少女小霜乘坐便车,但在搭载中不幸发生车祸,导致小霜严重受伤,这位“好心”的司机该不该负责?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9日,王某(化名)受小霜(化名)父亲委托,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载小霜由谷城县石花镇小坦山村至谷城县石花镇。当日11时30分许,王某驾车行至石花镇将军山村路段由东至西过路口时,与由北至南过路口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小霜受伤,车辆受损。同年8月25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王某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小霜无责任。

   小霜受伤后,其右胫骨开放性多段骨折伴软组织挫伤,分别在谷城、襄阳、同济医院住院6次185天,共花医疗费19万余元,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8级伤残。事发后,小霜一家将摩托车驾驶员王某、轿车驾驶员刘某、车主刘某群、西安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共45万余元

审理结果

   谷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载小霜行至路口时,与刘某驾驶轿车相撞,致小霜受伤。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与刘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刘某对小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刘某与王某按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对小霜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群将车交给具备驾驶机动车辆资格的刘某驾驶,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对小霜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谷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霜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小霜163210.22元,合计273210.22元。小霜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即时返还刘某垫付的医疗费51450.1元;王某赔偿小霜163990.22元;驳回小霜对刘某群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无偿搭载不能免责,遇到有人搭便车,“好心人”应谨慎驾驶,注意安全,防止一切意外风险的发生,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被判赔偿16万余元,可谓是教训惨痛!社会生活中熟人之间搭便车确属常见现象,大家也不能因为惧怕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互助的品格。同时,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这样才能保障大家的道路交通安全,营造文明驾驶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