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母亲留三岁小孩在车内酿交通事故,谁该担责?

2025-06-20 08:52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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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义务,这不仅关乎孩子的安全成长,更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近日,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3岁小孩车内误操作导致行人被撞受伤的案件,年少的孩子对世界充满好奇,惨案发生后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20231022日,严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三岁女儿小美外出购物,在行至城关镇某路段时,严某停车购物,停车后未拔出电动车钥匙,将小美留在车内。在严某离开电动车购物期间,车辆突然向前冲出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受伤。此时,小美父母正闹离婚,父亲刘某写下承诺书“该事故纠纷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刘某来承担”。20246月双方协议离婚,202412月,因张某与小美父母刘某、严某协商赔偿无果,遂将刘某、严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动车停放路段处在平坦路段,在车辆停稳几分钟后突然向前冲出,排除车辆自行溜车的可能;其次,在正常情况下,启动该电动三轮车需放下手刹并转开钥匙使电动三轮车通电处于作业状态,驱动该电动三轮车需再进行调速转把。严某离开该车辆,即使严某未拉起手刹也未拔出钥匙,在未调速转把的情况下,车辆并不会驱车前进。故本事故不排除小美扭开电动车钥匙,转动车把导致车辆驱动突然前冲,致张某受伤的可能。小美是实际侵权人,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严某、刘某作为小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被告严某既作为小美的监护人,也是电动车驾驶人、实际操作控制人,其应当知晓车钥匙没有拔出的危险性,其停车不拔钥匙,并将未成年人滞留车上,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刘某给严某签有承诺书,刘某承诺小美误操作电动车撞到行人张某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刘某承担,但承诺系离婚前双方签订,且该承诺是被告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应在小美承担责任比例范围内与被告严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严某停车购物时将小美单独留在车内,看似短暂的离开,却给孩子创造了误操作的机会。年幼的孩子好奇心强,很容易触碰操作部件引发危险。当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设立的规则,目的在于保障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赔偿,同时也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刘某写下承诺书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种约定仅在夫妻二人之间有效,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所以,即便父母之间有责任分担的协议,在面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时,对外都要共同承担起应尽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