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判决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07-12 09:55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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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以来,谷城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努力用法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近日,谷城法院判决了首例利用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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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 5月底,被告人梁某因经济困难,通过朋友谌某(另案处理)介绍在网络上帮他人转账,由谌某提供5万元本金,梁某提供银行卡,约定获利后由梁占三分之一、谌占三分之二。梁某通过谌某介绍的网址进入网络平台,在平台上抢单后按照平台显示的账号、金额给他人转账,转账成功后平台再分批次向梁某的账号回款本金及提成。梁某在明知平台转款资金是不法手段所得,且自己的银行卡先后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先后使用其本人的11 张银行卡、其女友的11 张银行卡、其父亲的5 张银行卡、其母亲的4 张银行卡,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转账。20206月至10月期间,梁某每日转账金额约人民币50万元,按照0.14%提成,每日获利约700元,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期间,梁某所使用的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账户因涉嫌诈骗先后被司法机关冻结。2020118日,梁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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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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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高发,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中一大根源,系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犯罪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犯罪分子“断奶”,对于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刑法修正案()》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作为规范网络秩序、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依据,在遏制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谷城法院提示大家: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一时的贪图小利,不仅会为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