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由谁“买单”?

2023-07-03 15:40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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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成为了社会热议话题,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

有时候,施救人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人,出现一些意外或者是受伤的情况。那么,在受伤之后,见义勇为的人应该找谁来进行索赔呢?谷城法院近日妥善调解一起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应有的肯定。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有效发挥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让流血英雄不流泪。据悉,该类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谷城法院受理的首例因见义勇为受害引发的纠纷案件。

张某与王某两家同村相邻居住。2022年2月26日,王某一岁多的孩子在家附近路边玩耍时不慎掉进路边水沟,头部被水淹没,张某听见孩子哭喊声,立即从路边跳下去,将孩子从水中拽出。张某在跳下去的过程中左膝受伤,后因腿疼不能行走前往医院就诊,在医院治疗二十余天,花费三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十级。王某认为张某花费过高不愿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引起纠纷,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涉及伤后的“赔偿还是补偿”问题,双方是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矛盾双方势同水火。轻易判决可能会导致见义勇为行为不能得到真正的倡导和肯定,民一庭承办法官刘俊彦对该案穷尽一切调解手段,几次进乡镇、进村组,宣传《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多次电话联系、分别见面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邀请村委会干部、乡贤人士一并到实地进行勘察,讲事实、摆道理,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及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做通被告王某的思想工作,同时向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情、理、法的多向发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某自愿补偿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并即时履行。至此,案件审结。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应值得全社会赞扬和肯定,也应获得法律的肯定,见义勇为者遭受到的损害,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能让流血的英雄再流泪。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在明确侵权人担责的同时,也有效平衡见义勇为中的受害人与救助人的利益,让见义勇为的损害有所承担,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