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法院严肃纪律作风若干规定

2014-07-24 15:12
来源: 谷城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严肃纪律作风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谷城县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业内业外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及市、县纪委《关于狠刹党员、干部“带彩”打牌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歪风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上班纪律] 严格执行纪律作风考勤制度,严格请销假制,严格执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指纹打卡时间为上午上班8:30分,上午下班12:00分;下午上班2:30分,下午下班6:00分(时间变更另行通知)。做到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怠工或擅自脱岗。

第二条 [工作纪律] 严禁在工作期间“带彩”打牌,严禁任何时间在公共场所“带彩”打牌,严禁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打牌活动。工作期间不得串岗聊天、打牌娱乐、上网玩游戏以及做其他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严格落实干警去向牌制度。

第三条 [值班纪律] 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实行院领导带班制,在岗干警全员参与制。法庭值班人员到岗和离岗时实行指纹签到制。

第四条 [着装规定]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制服、法警着装管理办法。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非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警服。

第五条 [接访规定]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接待当事人一律到信访接待室或一楼审判庭接待,关联单位到访由相关人员到大厅迎访。不得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不得对来访者的询问简单敷衍或推脱,不得嘲讽、挖苦、训斥来访者。

第六条 [公款接待]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禁同城公款吃请。工作日午间和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不摆放水果,不超标准接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不准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或者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参与高消费等活动。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公车使用]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警车及牌照借给他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酒店、桑拿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公务车辆严禁停放在家属区,一律停放在办公区域。机关车辆严格按划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有序停放,严禁在停车线外停放,严禁在27级台阶下停车。

第八条 [组织纪律]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超范围邀请。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邀请对象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严格履行备案手续,实行提前7天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范围等事项,并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日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严禁以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升学、谢师、参军、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非亲属人员。严禁党员、干部参加亲戚以外的宴请。

第九条 [办案纪律] 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执行案件,严禁伪造诉讼、执行文书、私自办案、制造假案,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日”(每月1日至24日)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在此时间内进驻企业,若有特别紧急的公务需在企业处理,必须报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严格审判执行程序,审慎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严禁在企业入股或兼职,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到企业接受赞助或拉赞助,严禁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

第十条 [委托鉴定] 严格执行《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暂行办法》。不准擅自委托,或向委托机构提出违法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的要求,或随意撤销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 [廉政纪律]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请吃、娱乐、礼品、礼金、会员卡等财物。不得违规向律师、案件当事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借钱、借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道德规范] 严禁以言辞、文字、网络、通讯工具等各种形式诽谤攻击他人和捏造事实“告黑状”。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与律师、案件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禁止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第十三条 [保密规定] 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严禁内外网及U盘混用。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认真履行队伍管理监督之责。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明察暗访,对工作纪律作风执行情况适时监管、适时抽查、适时通报。分管院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分管部门监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对所管理干警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受到行政处分的,即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警告以下处分的,扣除1000元奖励工资;警告处分的,扣除一个月奖励工资(奖励工资系档案全额工资);记过处分的,扣除二个月奖励工资;记大过处分的,扣除三个月奖励工资;降级或撤职处分的,扣除一年奖励工资。

受到党纪处分的,即警告处分的,扣除一个月奖励工资;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二个月奖励工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除三个月奖励工资;留党察看处分的,扣除一年奖励工资;开除党籍处分的,扣除两年奖励工资。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监管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