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还帮他人转运,找“罪”受

2024-08-23 09:33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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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5月至同年8月期间,刘某(另案处理)在谷城县一矿业公司盗窃废料,共作案17,刘某雇佣被告人胡某帮忙转运赃物,胡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驾车帮刘某将所盗物品运至废品回收站将赃物出售,胡某获取报酬5000余元,后被警方抓获。

经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运赃物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而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