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盛康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件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纠纷,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案件详情:
2015年谷城某养殖合作社在南河主航道库区和库区相连的沟岔处自建养殖水面,为了保证投放在主航道库区和自建养殖水面的鱼苗不被偷盗,合作社与胡某等人签订了护渔护库合同,约定由胡某等人日常在南河主航道库区和自建的养殖水面护渔护堤,防止各类电打鱼、捕鱼、毒鱼等问题,防止人为破坏库区和自建养殖水面的设施。合同签订后,胡某等人认真履行职责,合作社逐年发放工资。长江水面十年禁渔令实施后,南河主航道库区不得再进行鱼类养殖活动,主河面及自建养殖水面乱捕鱼现象由政府主管部门专门进行执法检查,主航道库区和自建养殖水面巡视任务相对减轻,合作社认为国家政策的改变使护渔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遂从2021年开始不再给胡某等人发放护渔酬劳,因为合作社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胡某等人任然坚持履行护渔合同要求的巡河护渔任务,到2021年底胡某等人找合作社负责人兑现工资时,合作社负责人明确告知胡某等人合同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履行了,所以胡某等人的工资待遇不能给付,拒绝了胡某等人给付工资待遇的请求。胡某等人索要工资无果后四处上访,相关部门根据胡某等人的信访诉求引导其进行诉前调解,并把诉前调解任务交办给盛康法庭,盛康法庭遂安排聘请的专职调解员任安平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
任安平接到案件后,迅速找到了当事双方,了解了胡某的具体诉求、合作社拒付的理由,并对他们的诉求和理由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在多次沟通后,邀请合作社负责人和胡某到法庭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因为合作社未就解除合同专门通知胡某,胡某仍在履行巡河任务并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胡某等人的护渔行为,跟国家的禁渔政策不相违背,有利于生态保护,也是一件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虽然合作社主航道库区禁渔减少了收入,但是自建的养殖水面仍然还在捕鱼仍然还有收入,这些水面的护渔工作仍然是由胡某等人完成,所以综合多方面原因,合作社应当兑现胡某的护渔工资。
成功调解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多次做合作社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以及分析胡某主张的法律依据,合作社负责人最终同意支付胡某护渔工资三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件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
民生无小事,解决欠薪问题不仅与农民工生计休戚相关,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盛康法庭积极发挥诉前调解优势,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让农民工能够“安薪”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