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维护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