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法院2013年工作报告

2014-01-24 15:49
来源: 谷城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3年12月29日在谷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谷城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詹爱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县法院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下,在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围绕全县发展稳定大局,全面推进审执工作

一年来,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各类纠纷,为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5620件,审执结案5573件,结案率为99.2%,收、结案数较上年均大幅上升40%以上[①]

一是刑事审判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惩戒与教育挽救并重,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抢劫、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另一方面,对于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突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全年共受理并审结刑事案件170件,结案率为100%,对216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量刑在5年以上的57人。

二是民商事审判注重矛盾化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一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655件,审结4608件,涉案标的额7399.6万元。其中办理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6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960余万元。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利用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今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101件,调撤率为8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85.7%。

三是行政审判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行诉外沟通、庭前对话、庭中协调的工作程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件,审结15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协调撤诉13件,撤诉率为86.7%。另,全年依法立案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00件,审查结案500件。其中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到位资金79万元。

四是执行工作着力整合资源,加大强制措施的实施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我们坚持内抓考核督查,外抓联动配合,多措并举。由院领导牵头组成专班执行“骨头案”;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执结的案件,采取换员执行。措施采取以来,共执结积案170件,执结社会影响较大案件26件。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坚持与银行、房产登记、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动,建立信息互享,资源共用,促进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狠抓执行强制措施的落实。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当事人,用足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全年共对47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了拘留罚款。同时,推行被执行人黑名单公示和执行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执行。经多方努力,全年执结各类案件280件(不含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二)围绕宗旨意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一年来,县法院初步完善了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注重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发挥立案“窗口”作用,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将原有的立案大厅改建为诉讼服务中心,开展导诉、立案、接访、救助、立案调解、判后答疑等工作。设置便民箱、公告栏、院长信箱、导诉台,举办法院开放日,建立首问责任制等诉讼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

二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推进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工作。我院8个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地处一线的优势,把偏远山区村委会和群众聚集社区中心作为审理点,全年开展巡回审理,就地解决纠纷196件,开展法律宣传43场次,做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作用,我院设立了司法确认指导中心,在交通、土地、医疗、妇联、司法行政部门和各个乡镇设立了诉调对接平台,全年对1036件行政和人民调解案件予以了司法确认[②],有效地固定了调解结果,防止矛盾的反复和扩大。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今年,在县政府的支持下,为29名特别困难且被执行人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31万元,保证他们基本生活,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院今年成立信访接待办公室,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督办,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缠访、闹访等难点问题。今年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35余件575人次,办结涉诉信访案件227件,办理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信访案件13件。

(三)围绕案件质量提升,切实抓好审判管理

结合市中院提出的“铁案工程”和“每案公正”要求,我们坚持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一是强化审判管理专班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全面推行统一网上立案,网上分案,彻底杜绝网外办案。三是落实层层把关责任制,强化分管院领导和庭长的把关责任。四是坚持对所有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从市中院通报情况看,我院审判质量一直处于全市法院的前列,案件合格率达到99.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8%。

(四)围绕司法能力提高,坚持加强队伍建设

院党组一班人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提高干警素质。一是坚持每周四晚集中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在学习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院作为省人大唯一的基层法院立法联系点,全年提出立法建议362条,采纳57条,受到省人大法规室的肯定。二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结合执法程序规范化和治庸问责工作,查摆问题,落实 “五个严禁”[③]的规定。坚持抓好日常院风院纪管理,坚持指纹考勤上下班制度,坚持节假日封车入库制度和纪律检查通报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今年我院对1名干警予以降级处理,对1名负责人实行停职处理,对1名中层干部实行诫勉谈话。三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立承载有廉政工作制度、古今中外著名廉洁警言的廉政文化长廊,我院被省法院确定为“首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五)围绕提高司法公信,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积极争取监督和进行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廉洁的重要措施。一是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我院在大厅安装了电子显示系统,播报案件信息。开通了谷城法院门户网站,开设微博并及时更新。实行生效法律文书上互联网制度,全年上网文书已达2100余件。二是加大陪审员参审力度。全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750件,实现了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全部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目标。三是开展以案说法活动。今年到社区开展以案说法6次,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四是强化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全年共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旁听案件审理9场次, 110余人,加强了庭审监督。

争取县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县政府支持,是法院发展的保证。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了向县“四大家”汇报法院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监督协调法院重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认真办理人大、政协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逐件给予回复;将“两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逐条整改,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一年来,县法院的审执工作和自身建设都取得了新的进步,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共有31个单位和30名个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县法院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先进法院”、“全市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评比优胜单位”和“全县经济环境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王新雯同志获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全院法官干警敬业奉献、努力工作的结果,更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全院干警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工作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县法院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当前正处于经济大发展,社会大改革的时期,各类矛盾叠加,案件激增,法院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加之我院十二年未进一人,案多人少[④],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矛盾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工作的开展。二是法院队伍整体素质与群众的要求和期待相比还存在着差距,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差错时有发生;少数干警宗旨意识淡漠,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群众缺乏感情;个别法官行为不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队伍整体形象。三是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不够,司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现象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四是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五是深入基层社区、乡村第一线化解纠纷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六是如何依法化解信访,促进“信访法治化”,改变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仍然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4年工作思路

谷城县第十三届三次党代会响亮地提出了“奋力建设全省工业强县和市域副中心城市”的发展主题和宏伟目标,全县已经迎来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和人民幸福感不断提升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县法院2014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政治建院、公信立院、制度管院、科技强院”为思路,坚持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坚持深入一线,为民司法;坚持科学管理,实干兴院。努力实现各项工作新发展,为全县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一种理念:只要是县委、政府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民群众期盼的,宪法和法律许可的,我们都要旗帜鲜明地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打牢思想基础,坚定政治信念

深入开展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政治教育,深刻认识法院工作就是要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紧扣市中院提出的“严守铁法铁纪铁规,确保最守法最公正最廉洁最亲民”[⑤]队伍建设目标,塑造干警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价值观。坚持从严治院,努力打造让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设公信法院

要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追求而公正司法。一是刑事审判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⑥],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力度,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二是民商事审判要正确把握“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精神,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将法院调解融入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当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布局优势,继续合理布局巡回审理点,运用巡回审理车,积极深入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审理。三是行政审判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又要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依法行政。四是执行工作要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针对社会影响突出的类案,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努力破解“执行难”。五是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处访,用情化访,探索并落实“诉访分离”机制,促进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

(三)坚持制度管理,推进司法公开

一是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尤其要加大对党委、人大批办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关注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力度。二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开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工作,办好法院网站,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多途径公开人民群众关注和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审理情况,发挥司法的指引作用。三是健全监督、联络机制,落实好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廉政监督员旁听审理、庭审监督的工作。四是按照上级要求,争取县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⑦]。实现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全部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目标。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程度,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作科学发展

在硬件建设上,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在建立科技法庭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证据的“三同步”;努力完成部分法庭申报、新建任务。在软件建设上,对案件办理推行节点控制的全程规范化监控,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科学的方法加强法院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依靠县委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平安谷城,法治谷城”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①] 2012年,县法院全年共受理审判、执行等各类案件3983件,审执结案3972件,结案率为99.7%。

[②]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这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给予支持,有力促进了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彻底化解。

[③] 五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出台的一项硬性规定,内容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④] 2005年(8年前),县法院全年受理审判、执行等各类案件2570件,2013年,受理5620件,是2005年的2.1倍。

[⑤] 即市中级法院提出的队伍建设目标——“三铁四最”。

[⑥] 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从而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⑦]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2013年10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各级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立2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力争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注重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数量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