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缘何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却要赔偿18万元?

2023-10-20 14:50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为货车、轿车等大型车辆购买保险,却很少为摩托车、电动车等两轮代步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甚至认为没有购买保险的必要。近日,在谷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当事人黄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却要赔偿18万余元。

20215月,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黄某二人驾驶的涉事正三轮摩托车均未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当日,杨某因伤住院,并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建议受伤之日起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杨某向谷城法院起诉,请求黄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等在内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黄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其作为该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并造成杨某九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杨某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首先应该由黄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向杨某赔偿伤残赔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2976元。鉴定费1560元并非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项目,根据本案事故主次责任,原、被告双方之间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黄某承担30%468元;杨某自行负担70%1092元。综上,黄某应向杨某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合计为183444元。

谷城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杨某赔偿各项财产损失182976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向杨某赔偿468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肇事者或受害者是否有责任,均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投保交强险是每一个机动车所有人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32日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202099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2020919日零时起实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