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已履行完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2024-04-01 11:13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因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在未作准确诊断的情况下,却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赔偿协议?

2023年8月,张三骑电动车与李四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三右腿受伤。事发后,保险公司出险人员在场。张三以为自己只是皮外伤,自己年轻很快就会恢复,便与李四达成赔偿1000元的《赔付协议书》。后张三伤情恶化,并住院治疗。2023年9月,张三以《赔付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向谷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赔偿协议。

经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李四签订《赔付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未损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张三发现伤情恶化,遂与李四进行沟通本人伤情,与协议赔偿内容严重不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且在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故判决撤销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赔付协议书》。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发生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一、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误解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重大的错误理解;三、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行为影响造成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因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对自身伤情不能清楚认识,在未作准确诊断的情况下,不能精准认识自身损害是否构成伤害以及伤害等级,因而产生误解判断,据此达成的协议内容与当事人意欲表示的意思不一致,且该错误认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据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