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法途径 保护正当权益

2012-09-10 15:51
来源: 谷城法院
作者: 刘斌

   

近期,谷城县石花法庭审理了一起由第三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石花镇地处鄂西北的交通中心,随着经济的发展,原石花的老旧建筑房屋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居民和单位都分别拆旧建新房屋。

这就涉及到房屋门面出租到期或未到期合同的纠纷。吴某承租某单位门面房20平方米,约定承租期限为3年,合同执行到第二年,该房需拆除重建,双方协商约定房屋建好后:在吴某原承租的房屋位置,吴某可优先承租,但房屋完工后,该单位即对外发布房屋出租公告,也未告知吴某是否承租,即与他人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吴某感到非常气愤,找到该单位负责人要求继续承租原门面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有优先承租权,宣布该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以上规定,一个已经订立的合同当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外,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样有权诉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也只有通过这种合法途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