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履职责任及追究办法
为加强我院领导团队建设,确保人民法院院级领导干部、审委会委员、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严格依法依纪依职责全力履职,落实“一岗双责”,着力提高执行力,做到忠诚为民、严守法纪、公正司法、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切实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司法廉洁,根据省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市委《关于加强对党政正职和重点岗位监督的实施意见》等,制订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对不执行、不严格执行、慢执行、打折扣、选择执行、变通执行的,一律通报批评,公开检查;对违反三次以上,或问题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提请免去领导职务。对负责工作或交办事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不落实、不回告、不履职,经提醒督促仍不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凡因工作不力或差错案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或负责工作考评居全市后三位,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评先表彰资格或晋职晋级资格一年;连续两年或两次如此的,予以相应组织处理。
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在认真履行承担的审执及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抓好所管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的职责,严格教育严格监管约束队伍,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带头或纵容管理的干警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律师非正当交往,接受吃请、送财物等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的,向基层法庭、本院干警打招呼干扰办案的,失泄审判秘密的,超审限办案、拖延办案的,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一系列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干警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责任领导调整岗位或免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未认真履行监管、报告职责的,公开作检查,并依法依规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对违法违纪案件或线索,压案不报、不查或者违规处理的,对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在全院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免职并给予纪律处分。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所负责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和管理人员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同时承担领导责任,予以依法依纪处理。
三、严格执行审判执行及审判管理责任制。带头办理重大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带头开示范庭,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庭长签署文书时,应对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廉政、庭审录音录像、信息录入、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等事项全面审核把关,特别是要督促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督促严格落实合议制度并重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认真督促整改到位,否则,不得签署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负责。庭长对合议庭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可要求合议庭复议,但必须制作笔录卷宗,对仍有异议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庭长、分管院领导不得擅自改变合议庭意见,否则对错误裁判负责。
分管院领导对分管的每件案件认真审查把关,对合议庭评议意见有异议的,不得改变合议庭评议意见,应要求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有分歧的,由分管院领导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委员要充分、正确履行职责,对在审委会上的发言负责。
凡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纪、违法审判执行,造成差错案、瑕疵案,或违反规定审签的,对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和依法依纪处分。严禁利用管理监督或审签职权非法干扰法官或合议庭依法办案,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并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四、切实履行队伍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对所管理干警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队伍纪律松弛、作风散漫、考勤情况差、超审限或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多、信访案件多、工作任务完成质量质量差效率低、被本院多次批评或被上级通报的,部门负责人公开检查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不力或不胜任现职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先表彰。
五、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和处置制度。对院和各部门发生的重大或突发案件、重要事项及其苗头,应按要求第一时间上报,查清事实,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及时落实。,对于不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处理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律通报批评,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六、严格落实预防化解涉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案件信访稳定评估预防、领导接访、首问负责、包案化解等制度。不认真履行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责任以及源头防治、指导督办、包案化解等责任,对涉诉信访案件不处理、拖而不办或处理不当,造成集体访、极端访、重复访、越级访的,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一律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对责任领导一律实行停职专抓信访工作,直至依法依纪处理。
七、领导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凡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彻查,查证属实的一律严格依法依纪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搞下不为例。
八、严格落实院领导联系基层人民法庭制度和分类案审理条线监督指导评价制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基层法庭,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基层法庭监督指导,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