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对出国务工人员采用微信送达

2017-09-27 10:00


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此举将“微信”纳入法院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方式。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盛康法庭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向远在国外的当事人成功送达了诉讼文书。

当事人在扫描法官二维码_副本.jpg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陈某常年在国外打工无法回国。承办法官先通过陈某的父亲提供的微信号联系上了陈某,后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功能对其身份进行了确认。在征得陈某的同意后,承办法官通过微信拍照功能为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权利告知书等相关文书。送达材料经陈某确认后,承办法官将二人的聊天记录、送达时间以及陈某的微信号码拍照打印后入卷留档,顺利完成了本次送达。

微信联系案件当事人有以下五大便利之处:方便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执行动态;方便法官和承办人“面对面”做调解工作;方便法律文书送达;通过法官微信朋友圈分享法院微信公众号,既可以让当事人和其他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法院工作,还可以为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微信送达仅需要通过连接了网络的手机就可以实现,不用像传统的送达方式,让法官来回奔波,即节省了司法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微信送达好处颇多,但在微信送达中也需要遵循相关要求。《意见》第二条中,明确了“微信送达”实质是“电子送达”的一种方式,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其提供、确认微信号,方可进行“微信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