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盛康法庭发扬“枫桥经验”,秉持调解无小事、桩桩关乎民生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实质性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情理法和”的深度融合,打造独具特色的解纷金字招牌。
王某与喻某均系谷城县盛康镇某村村民。2022年8月某日清晨5时许,喻某起早后发现自家屋后的田地与王某的田地界限处新设有60米长、高约50公分的攀网木桩,部分木桩已经占到两家田地共用的田埂,遂看到王某让其转回拔掉木桩,双方产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上的冲突,王某伤后住院治疗9天,要求喻某赔偿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该事件经村委会、综治中心、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喻某自始至终均否认其对王某实施了侵害行为,王某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既是同组村民,又是邻里关系,为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收到立案材料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起因,试图先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王某声称栽置木桩是为了防野猪破坏自家田地,且未在喻某的田地范围内;喻某亦矢口否认对王某动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因事发时间是早晨五点,无目击证人,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口述。如何平息矛盾,化解纷争呢?承办法官张勇寻思着......。庭审后,分别找到王某和喻某,通过深入细致的沟通与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言语中存有诸多破绽。承办法官张勇凭着多年的审判实务,贯之于民事审判所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及严密的逻辑推理,最大限度还原了纠纷发生的经过:
此次纠纷是因为王某在两家田地的地界栽置木桩,目的是为了与喻某划清田地界限,使用的木桩均是修尖后逐个攀上铁丝,王某因此必然付诸了一定的心力、气力,加之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从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王某不可能在喻某喊其转回拔桩的情况下听命而行,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势必会产生肢体接触;而王某陈述:喻某喊其转回后朝其胸部连击四拳。由此分析:连击四拳所带来的行为后果即胸部接触拳面的部位不应是搓痕,应为接触面较小的红肿、青瘀等结果表症,根据王某前胸部近二十公分长的搓痕来看,双方极有可能发生了相互撕抓的行为,故王某、喻某的陈述均依法不能成立。
又经了解,王某与喻某发生矛盾冲突并非第一次,约二十年前喻某上山盗伐树木曾被王某抓住,而王某担任该村小队队长期间遭到喻某多次举报,此前双方发生多起纠纷,数次撕打。此次纠纷,处理不当,势必造成矛盾持续升级,极易引发民转刑的可能。为了使该起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张勇适用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始末进行详实的分析、研判,同时亦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界定王某与喻某在本次纠纷中各自存在的过错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使喻某认识到使用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相应损失;推及其理,王某激动的表示“我就说他打了我,可没人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但当被告知:其伤情系相互撕抓所致,由此带来的损伤尚不致以达到住院治疗9天的后果。按常理来说,王某伤后应当就近治疗,在本村有卫生室、本镇有卫生院基本医疗设施的情况下却舍近求远,选择到县医院住院治疗,系主观上存有扩大损失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实际后果,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听后沉默许久,最终认同承办法官的观点,自愿接受了调解方案。一场不可开交的纷争,经过承办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析理后,矛盾已经松动的二人最终“破冰”,喻某一次性赔偿王某2000元,该案即时履行,此次纠纷得以完满化解。
此案纠纷的化解,是盛康法庭调解工作的一个小小缩影,也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纵深推进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通过情、理、法、和相互融通,不断提高集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