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侵权案

2017-09-27 09:16
作者: 刘峰

     妻子在驾车过程中,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丈夫撞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谷城法院民四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除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外,还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

顾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6日22时10分许,妻子余某倒车进入车库时,将指挥倒车的丈夫顾某撞伤致九级伤残。顾某认为,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以外的全部损失。因此,顾某将妻子余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认为,顾某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及车辆的投保险、被保险人,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对象,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中,顾某虽系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但事故发生时处于车外,可以作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合同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现已服判息诉并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