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限高”处处受限,主动履行回归正途

“失信限高”处处受限,主动履行回归正途

2022-07-07 09:34
来源: 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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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我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购买高铁票和飞机票时都被拒绝,无法出远门。我愿意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将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请问是谷城法院执行局吗?我是案件当事人,我的微信被冻结了,自从被‘限高’,我是处处受到了限制,连在外面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我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尽早还清欠款,你们能尽快将限高撤下来吗……”。

“法官,我现在高消费限制已解除了,失信被执行人也查不到我了,可以买飞机票了”。

近日,谷城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接到多名被执行人电话,称愿意主动偿还债务、与当事人协商和解并申请解除对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的司法冻结、撤销限制高消费、屏蔽失信被执行人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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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谷城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本人。因刘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刘某公告送达执行文书,为了使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通过线上查控系统查询了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号,均没有余额可供执行,于是冻结了刘某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号,对刘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限高一个月后,消失的刘某终于出现了,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该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申请人也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某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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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谷城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石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1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石某除按和解协议履行8000元外,随即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履行剩余借款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将石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日,石某因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导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受到影响,遂主动联系谷城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在法官的解释下,石某才明白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能造成这样的后果,主动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法院也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至此,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为提升执行质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谷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严厉打击,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让其无处遁形,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告诫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只会让自己多吃一些不必要的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

普法宣传:何为“限高”和“失信”?

“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两个都是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常见的两项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